海口离婚申请
已经过了离婚冷静期,确认离婚的,可以现场办理手续,现场拿到离婚证!当事人各提交两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离婚冷静期
(一)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30日内)
(二)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三)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后,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海口离婚所需材料
离婚登记所需材料: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即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海口四个区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离婚登记现分两个阶段,离婚登记申请阶段和离婚登记申请发证阶段(双方先准备材料申请离婚登记,登记机关受理后双方冷静期30天,再共同到同一个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件)。
申请所需材料:
(一)双方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原件(户口簿婚姻状况更改成已婚);
(二)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不签名);
(三)、现役军人需提交: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有效的身份证原件 。
离婚领证所需资料:
(一)双方有效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原件(户口簿婚姻状况更改成已婚);
(二)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不签名);
(三)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