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籍海口离婚要求
1.双方全部或有一方是海南户籍
男女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市县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2.双方全部非海南户籍
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3.其他要求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馆) 颁发的结婚证。
海口离婚登记办理地点
全市的婚姻登记处都可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秀英区婚姻登记处
办公电话:0898-68620925
办公地址:海口市秀英区富秀路海秀花园一期6号铺面
海口市龙华区婚姻登记处
办公电话:0898-66568972
办公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复兴城B座一至四层
海口市琼山区婚姻登记处
办公电话:0898-65899705
办公地址:海口市琼山区府城街道建国路1号
海口市美兰区婚姻登记处
办公电话:0898-65390558
办公地址:海口市晋江村433号美兰区政府服务中心一楼
离婚登记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或一方常住户籍在海口市的内地居民可以选择海口市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海南省户籍的内地居民可选择男女双方或一方在海口市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2023年6月1日后,属于海南省外户籍的内地居民,可以凭海口居住证办理离婚登记。
现役军人可向部队驻地所在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非现役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海南省户籍非现役军人方在海口市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馆) 颁发的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