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关于个人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公告
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利率调整:
(一)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四)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逾期状态,须客户足额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调整规则
调整后的利率水平
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幅度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调整后的房贷利率水平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房屋所在城市同期限(按原贷款合同期限)的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3.2022年5月15日(含)-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4.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调整方式
为更好服务客户,减少客户操作成本,我社将根据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情况,通过变更合同约定利率的方式,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水平。
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申请方式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社将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如贷款存在本金或利息拖欠,则暂不支持批量调整,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下同),如有特殊情况我社将另行通知。
2.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当前按本公告所述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即“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或存在本息拖欠需要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社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我社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社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4.对于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的,可由客户联系贷款经办行办理。
调整时间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我社将于2023年9月30日前集中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二套转首套”、逾期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社提出申请。其中,2023年10月20日(含当日)前完成申请的,我社将于2023年10月31日前对审核通过的业务进行集中统一利率调整,利率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3.2023年10月20日后申请利率调整的客户,包括新增“二套转首套”、逾期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继续向我社提出申请。我社将在10个工作日内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审批通过后及时调整;调整生效后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申请渠道
线上渠道
客户可通过我社手机银行、海南农信微信小程序等渠道查询该笔存量房贷对应客户经理的联系方式、是否满足利率批量调整条件以及非批量调整客户主动发起调整申请等。“二套转首套”业务申请需客户同步准备首套住房贷款证明材料,通过线下渠道提交给该笔存量房贷对应客户经理。存在本息拖欠需要归还积欠本息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线下渠道
客户可前往原贷款经办行线下申请办理利率调整。“二套转首套”业务申请需客户携带身份证、首套住房贷款证明等材料。
温馨提示
(一)批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后,我社将通过短信告知利率调整结果。因利率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社更新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
(二)本公告发布后,客户如对上述批量调整安排有异议,可联系贷款经办行,如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按本公告进行批量调整。批量调整后,如客户存在异议,可于调整日后一个月内联系贷款经办行申请取消调整。
(三)本次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
(四)本次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我社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