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上限为4000万元
此次修订,改变了工资保证金管理形式。即由目前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管理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减免、动用、补缴及返还等工作,改由人社部门具体管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增加了工资保证金存储方式。即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外,也可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
设置了存储上限。以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工程合同额1亿元以下的,存储金额不超过2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存储金额不超过600万元;5亿元以上的,存储金额不超过800万元。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为4000万元,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存储。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提醒,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存入前按项目以现金方式存储的工资保证金,如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或存在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数退回企业原存储账户。
此次修订版由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联合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