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租房补贴发放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对象签订货币补贴协议,并依协议约定按月份或按季度及时发放。
货币补贴发放期间,申请人及家庭的人口、收入、租赁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主动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报;申请人未及时申报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根据举报线索,或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可领取补贴情况进行核定,并按核定结果重新签订货币补贴补充协议或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注意事项
申请人家庭已按本市规定标准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但未实际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在6个月的过渡期内可按原标准核发补贴;过渡期届满,经复核其仍未实际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海口公租房货币补贴计算公式
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额计算公式为:月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金额=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补贴系数×租赁住房所在区域系数。
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
(一)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按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计。
(二)家庭人口数按保障对象资格核定的家庭人口数计;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按1.4 人计。
家庭可保障住房建筑面积大于60 平方米的,按60 平方米计。
补贴标准,19元/月?平方米,按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每人每平方米每月货币化补贴标准计。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补贴系数,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属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或本市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补贴系数为1.3。
(二)不属本条第(一)项的保障对象,但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本市公布的人均低收入标准的,补贴系数为1.0。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超过本市公布的人均低收入标准,超出部分在40%以下(含40%)的,补贴系数为0.8。
(四)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超出本市公布的人均低收入标准40%以上(不含40%)的,补贴系数为0.6。
租赁住房所在区域补贴系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所租赁的住房在本办法规定的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补贴系数为1.0。
(二)申请人所租赁的住房在本办法规定的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外的,补贴系数为0.6。
申请人家庭月可领取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额大于申请人家庭租赁住房协议约定的月租金额的,按其租赁住房协议约定的月租金核发租赁住房货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