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人才引进购房政策
(一)落户我省的人才。
落户我省的引进人才购买住房,自落户之日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二)未落户我省的人才。
本人家庭在我省无自有住房,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购买1套住房。
(三)非本省户籍人员。
不再区分限购区域与非限购区域,实行全区域限购。非本省户籍家庭购买住房,须在我省无自有住房,且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购买1套住房。
(四)离异人士。
对夫妻离异的,自离异之日起任何一方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我省拥有住房的总套数计算。
海口购房补贴标准
(一)50 岁以下拨尖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 55 岁),购房补贴 6 万元/年;
(二)50 岁以下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 岁),购房补贴 3.6 万元/年;
(三)40 岁以下硕士毕业生以及符合条件第(四)、第(五)项的人才,购房补贴 2.4 万元/年;
(四)本科毕业生购房补贴 1.8万元/年。
补贴条件
(一)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 号)规定条件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
(二)50 岁以下且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琼人才办通〔2017〕26 号)规定条件的拨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 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才);
(三)40 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 35 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四)35 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执业资格人才;
(五)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
(六)经省、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