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廉租房申请条件
(一)符合如下户口、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就业或实际居住年限等规定情形之一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的。
2.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其户口登记不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但已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工作或实际居住满2年及以上的。
3.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2年及以上或者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3年及以上,且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及以上,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2年及以上的。
4.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含技术等级),已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2 年及以上,且已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及以上,并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1年及以上的。
5.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属本省或本市人才计划引进,且与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单位签订服务期累计为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的。
6.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不符合本项第1 目至第5目规定条件,但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满8年及以上的。
(二)收入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3182元(含);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满28周岁),其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4000元(含)。 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家庭(含单身居民家庭)人均年支配收入低于10449元(含)
(三)住房困难条件
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现居住的自有住房属经鉴定为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四)财产值条件
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39000 元(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