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什么时候变成的不动产权证
2017年5月1日起,房产证“下岗”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来了!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相关工作安排,2017年5月1日起全国所有市县停发旧证、颁发新证。
办理机构: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房产证与不动产证的区别:
不动产证
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原来房产证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不动产单元号,具有唯一代码,相当于证书记录的不动产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身份证号”,通过不动产单元号就可以锁定该不动产信息。
房产证
内页内容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
房产证是否必须换成不动产权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旧证、新证同时具有法律效力,没有规定要在一定期限内“换证”,以后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将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但新购房屋等不动产办理首次登记时,将发放不动产权证。
也就是说:房产证不需要换成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继续有效。
如遇房产证需换发不动产权证,且房产无抵押、无查封等特殊情况,可由房屋所有权人携带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分割卡等,及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换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