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购房资格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房(二手房)出卖人在与购房人确定购房意向前,购房人应具备购房资格。
自2020年11月15日起,意向购房人可通过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的官微自行申请购房资格码。申请到购房资格码即具备购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的权利,该码60天有效,过期可再次申请。
购房资格码使用后即可生成购房合同,该合同“一房一码”,如再次购房需再次申请。
购房资格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的通知》(海住建管(2019) 151号)第二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房(二手房)出卖人在与购房人确定购房意向前,购房人应具备购房资格。
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存量房(二手房)出卖人不得收取意向购房人(未申请购房资格)的任何费用。若开发企业或卖房人收取意向购房人的任何费用,视为违规交易。
海口买房所需材料
根据不同买房条件,所需材料也就不同,买房前需要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购房资格码!
1.海南人:
身份证属460、469开头,未迁出海南户籍或因上学需要迁到外地毕业后由学校迁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名下房屋大于等于2不能提交;
需要材料: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第一页+本人及家庭成员页)、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司法判决的相关材料。
2.新海南人:
由外省迁入海南户籍居民。2018年4月22日前迁入海南户籍的,家庭名下房屋大于等于2不能提交;2018年4月22日后迁入海南户籍的,家庭名下房屋大于等于1不能提交;
需要材料:
2018年4月22日前迁入: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第一页+本人及家庭成员页)、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司法判决的相关材料;
2018年4月22日后迁入: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第一页+本人及家庭成员页)、结婚证/离婚证、个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离婚协议或司法判决的相关材料。
3.非海南人:
未迁入海南户籍居民(含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家庭内提供个税或社保证明可购买1套,限购区需提供累计5年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非限购区提供累计2年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注:台籍人士持有本省居住证无需个税或社保证明,可购买1套。)
需要材料: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第一页+本人及家庭成员页)、结婚证/离婚证、个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离婚协议或司法判决的相关材料。
4.海南户籍(人才引进):
户口本上迁入海南户籍理由为“人才引进”或迁入海南户籍户口本迁入理由未注明人才引进但符合人才条件的居民。家庭名下房屋大于等于2不能提交;
需要材料:
迁入理由为人才引进: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第一页+本人及家庭成员页)、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司法判决的相关材料;
迁入理由非人才引进但符合人才引进条件(参考海口市公安局落户13项政策):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第一页+本人及家庭成员页)、结婚证/离婚证、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学信网学历报告、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用人单位承诺书。
5.非海南户籍(一般人才):
未迁入海南户籍但符合人才条件的居民。家庭名下房屋大于等于1不能提交;
需要材料: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第一页+本人及家庭成员页)、结婚证/离婚证、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学信网学历报告、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用人单位承诺书、家庭成员个税证明或社保证明1年及以上、离婚协议或司法判决的相关材料。
6.非海南户籍(急缺性人才):
未迁入海南户籍但符合急缺性人才条件的居民。家庭名下房屋大于等于1不能提交;
需要材料: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第一页+本人及家庭成员页)、结婚证/离婚证、发展局备案材料(急需紧缺人才)、离婚协议或司法判决的相关材料。
7.非海南户籍(各类柔性引进人才):
未迁入海南户籍但符合柔性人才条件的居民。家庭名下房屋大于等于2不能提交;
需要材料: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第一页+本人及家庭成员页)、结婚证/离婚证、发展局认定柔性人才证书、1年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聘期三年以上的合同(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用人单位承诺书、离婚协议或司法判决的相关材料。
8.省委发展局认定的人才:
由省委发展局认定的人才。已迁入海南户籍的,家庭名下房屋大于等于2不能提交;未迁入海南户籍的,家庭名下房屋大于等于1不能提交。
需要材料: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第一页+本人及家庭成员页)、结婚证/离婚证、发展局认定证书、离婚协议或司法判决的相关材料。
9.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
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我省(含中央驻琼单位)的公务员,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我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已迁入海南户籍的,家庭名下房屋大于等于2不能提交;未迁入海南户籍的,家庭名下房屋大于等于1不能提交;
需要材料: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第一页+本人及家庭成员页)、结婚证/离婚证、单位出具的在编在岗证明(模板)、离婚协议或司法判决的相关材料。
10.企业随迁人员:
由省外整体迁入海南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或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综合型总部企业、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重大招商项目单位的员工。已迁入海南户籍的,家庭名下房屋大于等于2不能提交;未迁入海南户籍的,家庭名下房屋大于等于1不能提交;
企业人员名单经住建局认定后,需要材料: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第一页+本人及家庭成员页)、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司法判决的相关材料。
11.驻地海南现役军人:
驻地在海南的现役军人(不含义务兵);
需要材料: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第一页+家庭成员页)、结婚证/离婚证、军官证、驻地证明、离婚协议或司法判决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