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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基层教师安居型商品房购房条件 海南基层教师安居型商品房购房要求

发布时间:2023-09-22
【导语】:为了解决海南省基层教师的住房问题,海南省发布相关政策,将要以安居房的方式为基层教师配备住房。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已转让的住房。下面由海南天气君带来海南基层教师安居型商品房购房条件详情介绍。

  海南基层教师安居房购房对象及条件

  (一)购房对象

  基层教师是指在乡镇及以下基层(不含城关镇和划入城市主城区的乡镇)工作,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编在岗的教师(含特岗教师)、编外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岗的专任教师。

  (二)购房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提供继续在本系统基层服务5年及以上承诺书的,可以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县城主城区或县城无住房且无购房记录的。

  2.家庭成员在本市县主城区或县城拥有 1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上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自建住房、征收安置住房等,含二手房、已转让的住房。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安居房建设交易管理

  (一)安居型商品住房采取市县政府统筹、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施,由有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出资建设。市县政府可根据报名需求情况制定选房条件和排序,统一安排。

  (二)安居型商品住房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实行全装修交房(标准装修),套型建筑面积以10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三)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琼府〔2017〕96号)要求,配套建设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同时配套建设水、电、路、气、光等“五网”基础设施。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项目土地出让时,应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产权归属、产权移交方式等内容,并按合同约定实施。

  (四)利用新出让的土地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实行现房销售制度,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居型商品住房在一定年限内(即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实行封闭式流转制度,每个家庭只能购买1次且只能购买1套。

  (六)购房人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履行承诺购房后服务5年期满,且累计在本省缴纳15年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的,可以上市交易。购房人在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前已在本系统基层服务的年限,可以相应扣抵应缴个税和社保的年限,但扣抵年限最多不超过10年。

  (七)上市交易的增值收益,由购房人与政府按比例分成,政府分成比例按照原购房价格优惠比例,以及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的住房持有年限扣减额度确定(每年按1%扣减)。原购房价格优惠比例按原购房价格与购房时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比例确定。购房时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参考同区域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均价确定,并在购房合同中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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