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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安居型商品住房售价有什么规定 海口安居房售价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9-22
【导语】:海口安居型商品住房售价有什么规定?海口试点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本地居民家庭、引进人才、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销售,销售价格应该符合项目周边配套及区位。下面由海南天气君带来海口安居房售价规定是什么详情介绍。

  海口安居房售价规定

  《办法》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新出让住宅用地建设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在供应住宅用地时,要优先保障安居型商品住房土地供应,专项用于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并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不受本市年度商品住宅实施计划限制。

  安居型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面向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销售的,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建设成本(包含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税费等)、房价收入比及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并在土地挂牌前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销售均价应当符合项目周边配套及区位,原则上按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或者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确定。

  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实行全装修和采取装配式建筑的方式建设。新出让土地建设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采取现房销售方式,并按现房销售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申请方式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轮候规则确定轮候顺序,并实施轮候登记。轮候登记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当前我局正在加紧制定《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轮候与配售管理办法》,将根据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对象家庭落户时间、缴纳个税和社保时间等多重因素合理确定轮候规则和轮候顺序。

  申请人应当填写《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社会保障材料、婚姻证明和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承诺。

  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公示、批准等工作。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安居型商品住房配售:

  (一)已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

  (二)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

  (三)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

  (五)其他依规定可优先安排住房的。

  取得准购资格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住房、人才认定、户籍、婚姻、社会保险、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经核查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相关信息,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终止其准购资格,并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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