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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印发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细则 最高奖励10万元

发布时间:2023-04-21
【导语】:海口4月20日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积极性,日前,海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并结案的,对举报人按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细则》明确了举报奖励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监督职责的除外)举报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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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则》明确了举报奖励标准: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并结案的,对举报人按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的标准发放;对可能造成社会保险基金重大损失,因举报人举报而被有效制止的奖励500元。

  《细则》明确,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只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时间在先的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关于奖励认定,《细则》规定,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违规事实的,其他违法违规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举报案件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社会保险基金的,由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最大的行政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奖励,其他行政区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重复给予奖励。此外,一次性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以举报中最高奖励标准发放奖励金,不累积计算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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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则》指出,举报人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或网络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客观真实。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实名举报者举报过程中应主动提供身份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举报过程中约定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特定联系方式、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等),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细则》规定,相关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举报奖励的有关材料及凭证统一归档,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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