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
(二)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区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采取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急措施。
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
(二)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
(三)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四)商业广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八)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地点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明确该地点的禁止燃放范围并做好管理工作,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处罚标准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主办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