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档案转出材料
(一)《调档函》(由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接收单位或机构开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或社保卡;
(三)申请人的辞职、辞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材料或原单位同意调出函(原以工作所在地为由存档的人员提供)。
受理条件
有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或机构接收档案的《调档函》
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或单位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签名、按手印)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符合调出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接收档案单位或机构的详细名称和收件地址,联系方式,档案由海口市人才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通过机要方式办理转递。
海口个人档案转出
办理条件
人事档案已在海口市人才劳动力交流服务中心托管,因需办理档案调出的各类流动人员。
办理材料
1.调入地人才服务机构或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调档函》;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需要授权委托书(签名 盖手印)和被委托人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复印件。
办理流程
可以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网上申请调档。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
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